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此条规定是早期纠正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早化小,真正把风险化解在苗头时期。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是一种防范措施,一旦发现非法集资风险,无需经调查认定即可以采取。警示约谈既可以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开展,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开展。
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此条规定是早期纠正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早化小,真正把风险化解在苗头时期。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是一种防范措施,一旦发现非法集资风险,无需经调查认定即可以采取。警示约谈既可以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开展,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