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实行经营者集中事前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 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申报(可通过线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业务系统进行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对如何判 断哪些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1)哪些交易需遵守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反垄断法》 第 25 条明确规定了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情形。经营者集中是指 以下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 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 5 条对判断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的考虑因素作出了明确规定。
(2)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 我国主要采用参与集中的经营 者营业额作为定量申报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 标准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 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 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 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未依法申报或者未达到申报标准 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