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 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 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 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地级以上市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 按照其规定执行;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 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3号)规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