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江府办〔2023〕12 号规定,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