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5号)规定:省内跨市就医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项目范围(详见附件1),就医市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生育保险就医服务,应当选取相应生育保险项目标识,结算相应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纳入省内跨市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规定: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可以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