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