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