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条件: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
2、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出具《江门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的工伤康复参保人;
3、费用结算对象是人社部门认定的康复医院。
二、提交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一)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医疗、康复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检验报告、门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
(三)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的,还需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收费凭证和配置服务记录;
(四)提供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由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的,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垫付事实的书面材料;
(五)申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交通、食宿的有效发票;
(六)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