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
二、提交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一)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医疗、康复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检验报告、门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
(三)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的,还需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收费凭证和配置服务记录;
(四)提供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由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的,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垫付事实的书面材料;
(五)申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交通、食宿的有效发票;
(六)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七)若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超过规定的最长医疗终结期的工伤医疗费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延长医疗终结期确认书,收原件(1份);
(八)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次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确认书,收原件(1份);
(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医疗待遇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以下有关民事伤害赔偿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且得到第三人赔偿的,提供赔偿证明材料;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且得到第三人赔偿的,提供赔偿证明材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4.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以上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能够通过系统获取的,无须重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