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生育前应当事先在公布的提供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上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并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对职工提交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确认手续。
职工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后,孕产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或疫情应急状态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当按上述规定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其中,医疗条件限制需提供医疗机构情况说明;住所变化的,需提供可以证实该情况的材料(如户口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疫情应急状态以江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