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60%;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起付标准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起付标准2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
答: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60%;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起付标准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超过起付标准2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