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以职工身份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医保)或符合条件享受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退休时,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按以下办法缴费:
(一)参保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当年公布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合计缴费费率计算,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选择在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按每年公布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合计缴费费率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且个人未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可按每年公布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和职工医保合计缴费费率(含个人缴费部分)逐月缴费,并享受在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