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报销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除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医疗费用),报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江门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报销一次。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经劳监委鉴定为伤残1-4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基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按月计发生活护理费。
5、医疗终结且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后,以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放伤残补助金。
6、参保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月缴费工资标准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至职工死亡。
7、五至十级的工伤伤残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申请,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参保人因工死亡,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9、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