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06年,我省出台《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2006〕1446号),将高血压病(Ⅱ)、糖尿病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参考范围。2019年,省医保局、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6号)规定:各地要完善基本医疗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政策,将高血压、糖尿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切实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
答:2006年,我省出台《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2006〕1446号),将高血压病(Ⅱ)、糖尿病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参考范围。2019年,省医保局、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6号)规定:各地要完善基本医疗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政策,将高血压、糖尿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切实保障参保人基本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