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限: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已满1年的,须自分娩或终止妊娠次月1日期1年内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的1年内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超出申请时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