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对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即一对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且201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居民,纳入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对象。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根据2018年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的规定。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工作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