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2.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上报。
3.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我市省级及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由上级组织监测,不纳入本市监测范围。
4.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