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下列情况不受有关条件限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2)不受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3)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条件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2)不受无子女的限制;(3)不受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限制;(4)不受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限制;(5)不受年满三十周岁的限制;(6)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条件的限制;(7)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