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规定,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其中:在参保地所在市内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转诊转院的,无需办理手续;在参保地以外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对于需要赴参保所在地市以外地区就医的,由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其中,认定工伤前已按医疗保险转诊要求办理了转院手续的,认定工伤后可视同已办理工伤转院;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搜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查询”后,可以查询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名单;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官网,在搜索框输入“工伤保险市外转诊转院申请确认”后,可以查询相关材料清单、受理条件、办理窗口及网办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