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我省待遇领取地为参保人最后参保地,您可以向最后参保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