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需要办理停工留薪期确认业务的,请向属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