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文关于“征地社保费筹集”的相关规定,每次征地时,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地级以上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征地社保费筹集标准分别为蓬江区1.4481万元/亩、江海区1.16万元/亩、新会区1.16万元/亩、台山市1.07万元/亩、开平市1.09万元/亩、鹤山市1.098万元/亩、恩平市0.9366万元/亩。在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前(2021年8月1日)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即蓬江区、江海区在按规定确定保障人数后,按13680元/人计提征地社保费;其他县(市、区)在按规定确定保障人数后,按9000元/人计提征地社保费。
(二)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三)征地社保费发放。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