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⑤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金领取月数如何计算?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例如参加失业保险5年,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我市目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48元/月。
(三)失业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如何处理?
1.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2.根据《江门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已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申领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条件包括: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如新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在新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后,可按上述业务经办要求,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即其原已领取1个月,未领取期限的4个月失业金可再申领2个月。
(四)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能领取哪些待遇?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