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与2018年印发的原《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相比,新修订的《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落实义务教育“双减”要求。《设置标准》新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作为制定依据;同时,国家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不再重复规定。其含义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文件要求,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涉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内容,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是增加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类。将民办培训机构分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机构和面向其他人员的机构,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提出了差异化的设置标准,从而提高了《设置标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是强化培训机构的安全要求。在原设置标准要求的提交消防安全材料基础上,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增加以下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等。
四是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明确了设立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
五是与时俱进更新相应的表述。近年来,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设置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理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监督机制、章程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六是新增互联网线上培训规定。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发展的新业态,《设置标准》提出民办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七是完善培训机构的场地要求。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同的租赁期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场所要求。删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要求,增加了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的规定,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八是修订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细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教育从业经历年限要求。《设置标准》规定,民办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应当对教学、教研人员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九是授权地市制定具体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地区发展差异比较大的实际情况,《设置标准》规定,有需要的地级以上市可在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情况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提高了《设置标准》在当地落地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十是新增上级文件直接适用的规定。《设置标准》规定,本标准执行期间,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在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等方面,国家部委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直接适用。例如,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教育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监管厅函〔2022〕9号)、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教育部和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函〔2023〕2号)等规定,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材料“双审查”、查询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等要求,我省直接适用,《设置标准》不再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