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适用范围。新修订的《设置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下统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类型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
1.面向中小学生的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我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但是,现有存量的少数学科类培训机构仍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因此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继续适用。
2.面向中小学生的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公布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3〕3号)制定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综合实践类(例如传统工艺与手工制作、公益活动、小记者等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一共四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类型。其中广东省在2022年以来已经单独印发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三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修订的《设置标准》不含上述三类,适用的是第四类(综合实践类)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3.面向中小学生之外的其他人员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专升本培训、考研培训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