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下放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规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市经批准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等的专业发展权益,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低于或高于公办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
2.加强中小学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可实行单列评审。中小学思政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时事教育和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可计入课时量,理顺中小学思政课教师成长发展通道。
3.鼓励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结合国家乡村人才振兴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通道,规定长期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教师职称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教师,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和流动,向其他地区或非基层单位流动的,应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4.进一步规范组织程序。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单列章节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管理规范。详细规定各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条件等,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教育部门负责组建,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5.建立诚信机制。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规定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发现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通过评审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