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江府〔2023〕26号)规定,我局印发了《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放、委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江交运〔2023〕147号),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一)调整事项与实施层级
将原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职权客运相关纠纷裁定(子项名称:客运相关纠纷裁定)、客运站级核定(子项名称: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站级核定)下放至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将原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职权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申领(核发)(子项名称: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子项名称: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仅限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广东省内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子项名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仅限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委托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实施时间:自2024年2月1日起,上述下放的行政职权,均由承接该事项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办理决定。对2024年2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上述下放、委托事项的办理申请,如我局已受理未办结的,由我局负责办理。
(三)咨询电话: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
0750-3668160、0750-3858982。
(四)实施意义: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深化扩权赋能强县改革,延伸政务事项完善县(市、区)服务机制,我局将以上5个事项调整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将实现客运行业、普货行业行政事权进一步重心下移,依法赋予县域发展更多主动作为空间,最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