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服务业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其中:
1、从事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委托,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审批。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水运信息网、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核通过的,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制作证书《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过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授权各市(区)港航管理部门打印证书并核发至申请人。
2、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