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江门市侨务局通过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对《江门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3月13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共征集了1条意见和建议,现将意见建议的内容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第四条: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建议修改为: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60天。 |
经向市民了解,其希望在本细则中能缩短在境内居住的时长,已向市民解释,由于《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20〕4号)规定: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我市的实施细则不能违反省的实施办法,故不采纳该建议。市民表示了解,对意见采纳情况无异议。 |
江门市侨务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