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2月15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通过 对《江门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江门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条通过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的意见建议,现将意见建议的内容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处理情况 |
1 |
这部《江门市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第6大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和第7大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不予处罚”是否合适,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处罚1-5万元。 |
部分采纳。 1、保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内容。 2、修改第六、七点轻微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内容。为使行政处罚更加科学、贴近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将第六点轻微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轻微,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修改为“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第七点轻微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情节轻微,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无违法所得。”修改为“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