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4日,通过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频道对《江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条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予以反馈(见附表)。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处理意见 |
1 |
资金拨付申请表预售资金收存、拨付情况中工人工资支付栏,应付未付工人工资金额是按法规规定的比例和合同金额计算得出还是实际上应付未付工人工资,需明确口径,实际未付口径为施工单位机密,无法获得。 |
采纳。《江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已明确“申请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协议书有关约定,将对应金额划入工资专户。”即按照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协议书约定的比例拨付。 |
2 |
监管额度是否是就单个预售证计算,其中“地下室等需同步交付工程建筑面积”如何计算需明确口径。 |
采纳。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即以预售证对应的楼宇达到完工交付所需建设资金作为计算依据。监管额度的核定标准将综合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明确,确保计算方式清晰、统一。 |
3 |
支付项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款属于监管额度外资金用途,该条款不合理,从购房者角度,自有资金无法及时退回,存在风险,在开发商角度,购房者无法及时退款容易引起法律诉讼和声誉受损,开发商即使先垫付退房款,根据监管办法规定第十八条“申请支付退房款的,收款单位为购房人”,即后期也无法盘活资金。 |
采纳。《江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已明确“房企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认购书)的,可以申请拨付预售资金(含监管额度内资金),按原支付途径,退回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即可以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退款。 |
4 |
资金拨付申请表过于复杂,涉及多个单位用印,一旦填错数据需要重新填报盖章,效率低下,改版后的资金拨付申请表已然是一个项目报告,不仅仅是申请表,存在大量内部信息,同时又需总包、监理、收款单位等多个外部单位用印,容易造成开发商项目敏感信息、机密外泄、公司内部管理困难,不利于建设和销售。故建议取消“项目情况“一栏信息,不宜体现在申请表中,若政府想了解项目情况信息可通过其他月报方式报送。 |
部分采纳。《江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将综合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简化,对涉及项目敏感信息将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