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7日至6月28日,我局通过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一份,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及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社会上也存在一些实际困难的非困难户,比喻有实际赡养人但不赡养他们,比喻是监护人领取了低保补助但没有真正照顾他们,是否能扩大认定范围的精准度,限制监护人或实际赡养人能真正照顾他们,让实际困难户也能受惠。 |
对于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况导致实际困难但无法获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对象,《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首先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我市已通过去年出台的《江门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给予了补位救助。其中,明确“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实际未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不计算未到账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符合低保标准的对象,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落实跟进救助,先行给予人均2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从第3个月起按实际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临时救助金。因此,对实际困难但无法获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对象,通过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在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因此,对您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
原征求意见稿链接:关于对《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