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通过 对《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条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我局已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解答,相关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
条款 |
意见、建议及问题 |
采纳、回复情况 |
1 |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附件1。 |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附件1:《江门市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是否代替现在使用的《住所承诺书》 |
自《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江府〔2018〕27号)2021年12月31日失效后,已没再收取住所承诺书,待《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以新的《江门市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版本为准。 |
2 |
第十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的江门市范围内设经营场所,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即可。 |
按照《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的第十条的规定,如市场主体的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和业主缴交经营场所的房土两税是否便捷?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属地税务系统或其他执法部门就经营场所信息是否同步推送? |
1.关于“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和业主缴交经营场所的房土两税是否便捷”的问题,根据税务部门意见,市场主体税收由其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收,房土两税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因此纳税问题不存在障碍。 2.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会通过广东省大数据中心推送到税务、公安、社保等部门。 |
3 |
无 |
对于个别不动产证上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集体宿舍的,在申请时没法明确哪里属于工业用地,哪里属于集体宿舍的,该不动产证会被认定为无法作为住所证明使用,请问有什么方案可以作为处理。 |
因我局在审查场地证明材料时,会对市场主体使用的住所的用途是否为“住宅”进行审查。如属于住宅用途的,我们会告知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后方可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使用;如不动产证的内容没显示相关建筑物的用途的,则建议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相关情况,再根据查询结果判断相关建筑物的用途及性质。 |
4 4 |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业主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以逐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征求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详细地址、拟开展的经营范围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才能作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对《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条例不是很明白,可以解释一下吗? |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内容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制定的,如市场主体拟将住宅作为住所使用,住宅所有权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2.住宅所有权人应该以逐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业主意见。3.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 如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