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通过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及建议 |
处理意见 |
1 |
建议市级层面可以统筹管理全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充分考虑申请条件,建议申请对象的其中一个条件为户籍人口或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时限,不一定需要既满足户籍条件又满足工作年限条件。 |
1、根据《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等工作。因此,全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市级层面统筹管理的。 2、根据《江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辖区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时限。(四)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有自有房产的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及产业园区就业人员,可申请距离城区较远或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因此,户籍不是申请的必要条件。此外,各县(市、区)在制定具体方案时,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申请条件,届时请及时留意各县(市、区)公布的具体申请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