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条款 |
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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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限定申请低风险食品类别 |
为更好符合本办法立法初衷“放管服”,体现“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监管”,建议针对低风险食品类别可进一步参考《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中食品风险等级扩大可选择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食品风险等级低),并适当考虑部分食品类别(食品风险等级较低)。 |
不采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府函〔2021〕136号)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版)》第354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本办法拟定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已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风险和我市食品产业实际情况,不宜再扩大,今后可视推进情况作相应调整。 |
2 |
第八条第三款(二)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选择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是:… …市场主体法人应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本人… … |
为体现行政许可办理服务机制,对于经办人员限定为..市场主体法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本人,与目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通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通则规定不一致,不能有效反映本办法文件背景说明“优化服务”的初衷,建议其经办人员可以是“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证明文件即可,即与目前许可办理时委托他人办理方式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级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材料及要求一致。 |
采纳 |
3 |
第八条第三款不符合告知承诺制申办的资质条件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其他责任人员,建议表述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保持一致,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采纳 |
4 |
第八条第三款不符合告知承诺制申办的资质条件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建议增加“近三年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而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的”情形,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保持一致,并适用出具《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情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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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第三款(六)后续监管 |
与意见稿第九条“后续监管”存在部分内容交叉与重合,建议本条款与意见稿第九条“后续监管”整合。 |
采纳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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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根据违约事实是否主观故意分别处理。这一规定有利于跟进证后监督,并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依据。但就虚假承诺来说,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许可,本身存在主观故意性。尤其是,告知承诺不仅便利了许可申请人更为便捷地获得许可,也给予了生产经营者一个学法的过程。对于以虚假乃至欺骗方式获得许可的,相关法律都规定了警告、撤销等处罚规定。例如,就食品生产许可而言,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因此,后续知法违法的行为惩戒,需要过罚相当,但也要依法惩戒。一如前文所述,虚假承诺本身就存在主观故意,对这一行为本身需要依法惩戒,以责令整改而非警告惩戒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
采纳,后续完善条款。 |
7 |
第三条 [适用事项]下列事项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许可申请:(一)食品生产许可(不含食品添加剂)2.《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新增食品类别、新增生产场所除外); |
建议删除“新增生产场所”,新增生产场所可以选择 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理由:原有食品类别新增生产场所,企业在设计时均会参照现有生产场所进行或更好地配置,不符合的风险较低 |
不采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新增生产场所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拟定为需要先现场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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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适用事项]下列事项可以选择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许可申请: (一)食品生产许可(不含食品添加剂)4.《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①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者首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5.《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6.《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 |
建议删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理由: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仅销 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
采纳 |
9 |
第四条 [事权划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告知承制的实施情况,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适用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的事项作出调整。 |
建议说明企业可以如何获知调整信息 |
采纳,后续完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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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示内容]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的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相关许可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鼓励和引导申请人熟悉食品监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自我管理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建议说明具体公示部门,是市级还是各县区级,或者是每一级均进行公示? |
采纳,后续完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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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渠道和程序]选择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是:个体工商户应为经营者本人,市场主体法人应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本人,非法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实际经营管理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书。 |
建议企业的经办人员(市场主体法人应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本人,非法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实际经营管理负责人)可以授权企业其他人员进行办理。理由: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办理实际会由公司某个部门(如 质量部)去管理并办理许可业务。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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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渠道和程序] (六)后续监管。需现场核查类事项,后续监管部门应在相关许可证发放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反馈至许可部门。 |
建议举例说明需现场核查类事项 |
采纳,后续完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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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后续处理](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20个工作日。 |
建议调整为:(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期限的,经沟通监管部门并获得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理由:如涉及整改事项工期比较长的,可能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采纳,拟定为1个月,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表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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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渠道和程序第八条 [申请渠道和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许可机关互联网审批系统或者在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相关许可申请。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按系统设定的程序办理。在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流程理: |
建议在文件中标明互联网网址及服务窗口地址,附上操作流程图(包括网上申请、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网上申请流程图建议在系统上进行公示。理由:能更快速有效地找到申请的渠道。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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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渠道和程序第八条 [申请渠道和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许可机关互联网审批系统或者在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相关许可申请。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按系统设定的程序办理。在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流程理: |
去窗口办理的资料是否能采取邮寄的方式进行。理由:减少人员频繁到服务窗口办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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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公开征求的《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三)申请人自查和承诺”,建议附(自查表)条款或表格,便于自查自纠,谢谢!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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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二)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适用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信用良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告知承诺制申办的资质条件: 5.近一年的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新办的不适用) |
疑问:如果一家餐厅近一年评估结果为“不符合”的,同品牌其他餐厅还可以申请承诺制么,还是仅不符合餐厅不适用承诺制。新的《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也倡导包容谨慎处理,给企业整改的机会。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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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许可的经办人员: 因为连锁企业餐厅可能是全国连锁品牌,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不在江门办公,一般委托员工办理。 目前各地承诺制都可以委托员工办理,非承诺制程序也都可以委托办理,建议参考机关事业单位授权委托模式,为便利支持企业办证,提升办证效率,建议增加: --餐饮服务连锁市场主体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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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许可的经办人员: 很多连锁餐饮单位是全国连锁餐饮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不在江门办公,一般委托员工办理。 目前其他地方承诺制都可以委托办理,非承诺制正常程序也可以委托办理,为了提醒工作效率,支持企业正常工作,建议参考机关事业单位授权委托办理模式,增加连锁企业委托办理的形式: --餐饮服务连锁市场主体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