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6日至3月18日,通过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延长有效期两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处理意见 |
1 |
几年前我买房时交了两千多元的维修资金,房子的公共区域偶尔需要进行维修,有时维修一次都要分摊好几百元,这样下去维修几次就会把钱用光了,想问下当维修资金使用完或者不够支付维修费用时,应当怎么处理? |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维修资金使用完或者不足以支付维修需要分摊的费用时,维修费差额部分由业主承担,并应当续交维修资金。 |
2 |
可不可以不交维修资金,维修需要分摊费用时承担费用?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依据上述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是物业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一项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