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三)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五)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六)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八)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