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中规定的低VOCs含量要求的,属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此外,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若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原辅材料可按“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进行判定。
为激励企业推进VOCs治理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提升,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版)》,企业通过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所产生的工艺过程、配套设备等必要的改造,实现VOCs减排的项目,可申请中央或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