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重点排污单位应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共8项。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除了以上重点排污单位需披露的8项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三)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除了以上重点排污单位需披露的8项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