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 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 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许 可排放限值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 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 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 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