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主验收范围:(一)对于需要配套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或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二)对于需要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前,建设单位可一并把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调试运行、监测(调查)的内容纳入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向审批该项目或受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