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监测报告等资料。这里的“监测报告”指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辐射监测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需提供近一年的监测报告,其中环境辐射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剂量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报告监测可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
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监测报告等资料。这里的“监测报告”指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辐射监测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需提供近一年的监测报告,其中环境辐射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剂量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报告监测可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