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罚款缴纳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