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样的视听资料证据是规范的?
答: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真实、综合、形象、直观、准确等特征,对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相当的证明力。为此,在运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时,要遵循合法、适时、真实、细致和连贯的原则。
所谓合法,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制作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程序和方式制定。
所谓适时,是指制作视听资料应当与案件真实的发生过程同步进行,既不能事先制作,也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所谓真实,是指制作视听资料应当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掺杂使假。
所谓细致,是指应当确保视听资料的质量。
所谓连贯,是指视听资料的制作应当先后连接,不能断断续续。
需要说明的是,现场拍照、录音、摄像等与勘验笔录可以互为补充、互为印证,共同构成勘验笔录的整体,全面客观的反映勘验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