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大件垃圾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第四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