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条例:《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重建(置)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