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请通讯企业对其中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有关通讯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