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