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三项 禁止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等行为。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