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住在某某小区6幢403,去年底楼下业主将303客厅地面打穿,形成一个面积约3平方米的大洞,从二楼商铺加建了楼梯直接通到303。施工的时候我感觉整栋楼都的晃动,我们很担心楼的安全,要求303业主不要这样做,但他不理睬,就打12345投诉,他们叫我找城管,城管过来已经责令303停了工,要求303恢复原状。303停工之后至今没有任何动作,我们还是很担心楼的安全,再找城管,他们说房屋安全鉴定要找住建。这个事情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我能不能到法院起诉?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 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